-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院情况,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能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供应商确实不足3家,需要同时申请进口产品及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组织5人以上非本单位专家针对是否需要进口、是否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同时进行论证,其中1名法律专家,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 采购单位只需按照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9〕58号)规定的格式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报送变更采购方式申报材料,不再另外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材料。 在填写“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时,加注(进口)。在填写“变更理由”时,采购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具体说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国内是否能生产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产品,并注明供应商(包括厂商、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在填写“专家论证意见”时,5人以上论证专家应每人亲笔填写1份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产品技术专家应简明阐述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国内是否能生产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产品,并对是否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提出明确意见。法律专家应对采取拟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二、对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上报变更采购方式申报材料的同时,录入本通知附件中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并发邮件至mafeng@cashq.ac.cn。 采购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中的“申请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以及专家手写意见录入本通知附件中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采购单位聘请的专家论证意见录入;招标失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专家论证意见录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2.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